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言语壹级残疾,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九集镇**村。因犯盗窃罪,2014年10月14日被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4日被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7月19日被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南漳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12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8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12月7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南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某某,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张某某,南漳县**学校教师。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姚某某携带起子、扳手、剪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南漳县城关镇“**”小区,其趁无人之机,采取剪断点火线重接打火的方式,将唐某某一辆宗申牌ZS200-51型两轮摩托车盗走;随后姚又返回该小区采取同样手段将熊某某的一辆五羊本田125-12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唐某某被盗宗申牌两轮摩托车价值13243元;熊某某被盗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价值3920元。
2019年12月11日上午,南漳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当场缴获被盗宗申牌两轮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物证及指认现场照片、前科材料、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姚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文临
检察官助理 李 迎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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