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巷,无业。2015年1月23日因盗窃被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5年10月1日因盗窃被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6年9月5日因盗窃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4月8日因盗窃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日10日19时,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一名男性(身份信息不详)乘坐公交至本市工业大学未央校区东门附近伺机盗窃,由姚某某实施盗窃,另一名男子负责望风。二人行至苏席村北侧村口路时,姚某某发现正在骑自行车的陈某某手机露出外衣口袋,便尾随陈某某,在实施盗窃时被发觉便转身离开。后该姚某某又尾随陶某某,从其外套右侧口袋将陶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色的VIVOY85A手机盗走,后被陕西科技大学保卫处反扒队员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VIVO手机于2019年10月1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证人证言;

6、价格鉴定结论书;

7、被告人户籍证明;

8、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目无国法,扒窃行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的量刑情节,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八院)。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