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0********,汉族,修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号,现住修水县**镇**街*****对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害人陈某某在修水县大桥镇鸭鸭服装店补衣服时将自己的一部荣耀V30手机放在烫衣服台面上,被告人姚某某趁其不备将该手机拿走并离开该店。经修水县发改委认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2610元。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姚某某被修水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修水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姚某某处扣押被盗的荣耀V30手机并返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归案说明、前科证明、物证照片、盗窃平面图、盗窃方位图、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清单、购买发票等;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卢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送达回执;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案被盗手机已归还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并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蒙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在家待审。
(联系方式1527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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