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3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马溪市场路口农商银行门口搭客时,与同在上址搭客的被害人黎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相互推撞,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持刀将被害人黎某某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黎某某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腹壁穿透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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