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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4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苏0105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徐某甲与被告人姚某某离婚、婚生女徐某乙随徐某甲生活等。2019年8月3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上述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姚某某未将徐某乙交予徐某甲抚养。后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姚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姚某某进行多次谈话,并于2019年11月1日、16日两次对姚某某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姚某某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执行拘留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检察官助理:许雅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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