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保定市竞秀区秀兰城市美地**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京GR****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向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盛兴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姚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3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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