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944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南昌县**镇**村****村**号附**号。2016年1月8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五百元,2017年11月16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去八一乡五星村同学家里喝满月酒,期间姚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饭后,姚某某驾驶赣A**小车行驶至南昌县加油站人行道上,被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姚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8.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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