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4301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系**食品商行员工,户籍在长沙市望城区**组,住长沙县**街道**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晚,被告人姚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的“**”饭店吃饭并饮酒,后到长沙市雨花区**唱歌,唱歌期间又饮酒。当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车站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桂花路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3.理化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联系号码:1372386****)现取保候审在家;

2.鉴定人名单;

3.案卷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