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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67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镇**场。2010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七百元。2013年7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姚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姚家厨房”饭店内饮酒,期间喝了小半杯白酒和两瓶啤酒。之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二轮摩托车沿着迎宾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至黄园路农商银行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3月13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良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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