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61965********,汉族,中国共产党员,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4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黑******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载着他人,行至昆明市沪瑞线2763公里云桥医院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7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姚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22.27mg/100mL(乙醇/血);2.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万铮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125*****;
2.卷宗1册,散页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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