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持A1D驾驶证驾驶鄂R****0中型普通客车沿天门市人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日13时10分许行至人民大道与水厂路交叉地段左转弯(未开启左转向灯)时,与沿人民大道由东向西张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载南某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南某某受伤,张某甲当场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姚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南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能够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3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110报警受理单、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20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8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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