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三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0时50分许,姚某某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固始县马堽集乡厚之大道至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步行的闫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闫某某受伤,后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闫某某的伤情鉴定,闫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姚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姚某某对事故认定不服向信阳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信阳市交警支队维持原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培德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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