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魏某某等人贪污案)(公开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408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原中共党员,原江油市六合乡杨家院村村主任,住江油市**乡**村**组。2019年5月7日经江油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江油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江油市六合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户籍地江油市**********单元****号,住江油市**小区******单元****号。2019年7月3日经江油市监察委决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江油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江油市国土局雁门国土所副所长,户籍地江油市**乡**街**号附**号,住江油市**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7月3日经江油市监察委决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江油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李三”),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76********,汉族,高中文化,曾从事工程承包工作,户籍地江油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江油市**镇**花园**号地。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江油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姚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5·12地震造成江油市农村耕地和宅基地大量损毁。2009年、2010年,江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分两次向江油市六合乡拨付了灾毁耕地(宅基地)自行整理复垦项目补助资金共计263万余元,六合乡政府相继组织开展相关自行整理复垦工作。

2011年,时任六合乡党委书记被告人姚某某、雁门国土资源所(辖六合乡国土工作)副所长被告人何某某、六合乡杨家院村村主任被告人魏某某,在组织开展六合乡杨家院村灾毁耕地(宅基地)自行整理复垦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从事工程承包的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违规挂名承包、虚增工程方量、虚列项目开支、虚编项目资料等手段,共同套取、侵吞该项目补助资金人民币45.3616万元(该项目共计拨款59.65万元,实际开支14.2884万元),其中魏某某个人实得10.64525万元,余款34.71635万元通过转账、付现给李某某,由姚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三人分赃耗用。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缴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何某某退缴人民币18.5万元,被告人姚某某退缴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魏某某退缴人民币3.86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姚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姚某某、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以骗取、侵吞的手段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何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扣押的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呙建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姚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