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潘某某等4人抢劫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92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8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楼。200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4年5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902********2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2012年11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开设赌场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甲、林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63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楼**店。2002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绰号“三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8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广场**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林某某、易某某涉嫌抢劫罪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姚某某、易某某等人与被害人熊某某、袁某某在宜春市袁某某**路**楼后的麻将馆内打“三公”赌博,被告人姚某某怀疑被害人熊某某、袁某某赌博作假,并伙同被告人潘某某、林某某、易某某抓住被害人熊某某、袁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为了要其偿还被告人姚某某曾输给被害人熊某某、袁某某的34000元、被告人林某某输的800元、易某某输的4500元,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林某某、易某某将被害人熊某某、袁某某押上出租车到袁某某**镇**村**组一鱼塘边要其还60000元。被害人熊某某、袁某某在被暴力、威胁下,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给了被告人姚某某等人58300元,其中被告人姚某某分得39500元,被告人潘某某分得4400元,被告人林某某分得1400元,被告人易某某分得12500元,事后被告人姚某某从中给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袁某某看伤。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熊某某、袁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熊某某、袁某某的陈述;3.证人易某甲等人的证言;4.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林某某、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易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陈泽宇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林某某羁押在万载县看守所,被告人易某某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