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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伟,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村**组**号。2009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姚某某以在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利民戒毒脱瘾治疗中心进行毒瘾自戒为由,入住该戒毒中心并计划贩卖毒品。

2019年12月12日,姚某某先后三次向利民戒毒脱瘾治疗中心的戒毒人员李某某、马某某、孟某某销售毒品海洛因,获利3200元。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利民戒毒脱瘾治疗中心将姚某某抓获并现场从姚某某身上查获灰白色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海洛因12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12包物品检出海洛因成分,总净重1.733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记录、尿检报告;2.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马某某、孟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姚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

2020年4月21日

附:

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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