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2********,东乡族,不识字,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5月3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妥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妥某某驾驶牌号为甘NE****“宝骏”牌730小型轿车,从东乡自治县**镇到本市凉州城区,当日13时许,被告人妥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本市凉州区**高速公路武威收费站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查获,当场从该车副驾驶座位小靠枕内,缴获在透明塑料袋内,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黄色塑料袋缠裹的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现场称量,净重44.48克。经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缴获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提取笔录及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8.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民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妥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羁押于民勤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盘2张;
3.涉案车辆1辆,手机2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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