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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妥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2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村**街**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楼**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妥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B****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宣化区府城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清远路高速桥路口东旧皮毛厂门口处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宣化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网个人信息查询单及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被告人妥某某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视频、血样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全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136****。

2.侦查卷二册、光盘2张,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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