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奎保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奎保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被告人奎保某驾驶云******白色大众桑塔纳轿车,三次撬窗进入昆明市经开区世林国际朱某某的别墅内,盗窃了贵州茅台、红酒、洋酒等十七余瓶及普拉达包一个,并将部份酒销赃给蒙自市鹏黎烟酒店的彭某某,获利十余万元。经对缴获的“百年巨匠”等三瓶酒进行认定,价值人民币2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奎保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证人杨某某、白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奎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奎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奎保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补充材料23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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