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63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付鹏,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彭某等人在本市**镇**社区**路**号**房内吃饭喝酒。期间,夏某某与赵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推搡,后夏跑到该楼层走廊尽头处取来一桶汽油在走廊房间门口处与赵继续打斗,彭某在双方中间拉架。期间,夏某某将汽油桶内汽油浇灌到两人身上,引燃双方身上的汽油,致赵某某、夏某某、彭某三人均烧伤。接报后,公安机关到场将夏某某、彭某、赵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夏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彭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赵某某等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法,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8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扣押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3.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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