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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夏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幢**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2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900元;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夏某在本市蜀山区某小区停车场,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自家车内的一块万国牌IW510104型手表盗走。后夏某将该表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回收二手奢侈品的焦某某。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夏某利用之前留存的备用钥匙进入被害人朱某某位于本市蜀山区某小区**栋**室的家中,秘密窃取一个古驰牌酒神款大号女包。后夏某将该女包以4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焦某某。

经鉴定,被盗的万国牌IW510104型手表价值人民币77519元;古驰牌酒神款大号女包价值人民币13080元。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夏某在本市包河区徽州大道某小区**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夏某家属代为赎回了被盗物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证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05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瞿临祉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夏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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