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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8〕295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65********,回族,本科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原界首市西城农村信用社**,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街**号**栋**单元**户,现住安徽省界首市**道**栋**单元**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夏某甲利用担任界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职务便利,提供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给原西城信用社职工王某某(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已判刑),王某某根据夏某甲提供的假的身份证信息,填写贷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等贷款资料,由夏某甲自己审批后,王某某从西城信用社柜台上领取贷款交给夏某甲。在2004年9月至2005年2月,夏某甲通过上述手段经王某某的手,以冒名的形式从原界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共获取“贷款”84笔,金额42万元,用于个人办厂消费。2005年4月28日,夏某甲安排王某某利用原来从西城信用社贷过款的夏某乙的个人信息,冒称夏某乙贷款5万元,交给夏某甲使用。夏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共计非法占有470000元。2018年8月20日,夏某甲在武昌火车站站内被民警抓获。2018年9月26日,夏某甲亲属向界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原界首市农村信用联合社)转账470000元,用于归还侵占的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彭文莉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界首市**道**栋**单元501户,联系电话:1875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5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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