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北省监利县人,家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里**号**房。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北省监利县人,家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里**号**房。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海南省万宁市人,家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号。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蔡某某、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南大桥附近接到客户“谁某某”(微信昵称)要求制作高等学历毕业证书的订单,随后蔡某某将该笔订单交给“花某某”(微信昵称,身份信息不详)伪造,“花某某”按照要求伪造好印有“陈某某”字样的毕业证书后放在指定位置由蔡某某自取,蔡某某收取“谁某某”现金人民币60元,向“花某某”支付40元制证费用。
二、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夏某甲在海口市龙华区南大桥处接到一笔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订单,将该笔订单交给其妻子蔡某某后,蔡某某将该笔订单交给“花某某”伪造,“花某某”将按照要求将印有“王某某”字样的居民身份证制作好后放在指定位置由蔡某某自取,后夏某甲将该伪造的身份证交给客户并收取人民币80元,向蔡某某转账60元作为支付给“花某某”的费用。
三、2019年8月23日,夏某甲在海口市龙华区南大桥处接到一笔制作公司印章的订单后将该笔订单交给蔡某某,蔡某某将制作要求发给“花某某”,“花某某”制作好“德**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印章后交给蔡某某,夏某甲将印章交给客户后当场收取费用人民币60元,向蔡某某转账40元作为支付给“花某某”的费用。
四、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的表妹余某甲委托陈某某找人帮忙制作一张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健康证明,陈某某将该笔订单交给夏某甲让夏某甲找人伪造,夏某甲将制作要求发给“太某某”(微信昵称,身份信息不详)让其伪造。次日,夏某甲将“太某某”伪造好的健康证明放在海口市南大桥附近的指定位置由陈某某自取,陈某某将该证明交给余某甲后,收取余某甲人民币120元,向夏某甲支付70元制证费用。破案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该健康证明。
五、2019年10月18日,余某甲委托陈某某伪造一张中专毕业证书,随后陈某某将制作要求通过微信发送给“买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让“买某某”制作,“买某某”将制作好的印有“余某丙”字样的毕业证书交给陈某某后,陈某某收取余某甲200元,向“买某某”支付100元制证费用。破案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该毕业证书。
2019年10月31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村**号抓获陈某某,从陈某某处缴获一部华为手机;同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里**号**房抓获夏某甲、蔡某某,从夏某甲处扣押一部小米手机,从蔡某某处扣押一部VIVO手机、一部NOKIA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乙、余某丙、夏某乙及夏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蔡某某及陈某某的供述;
4.提取笔录及照片;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蔡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蔡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蔡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彬彬
书记员:冯志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135********(保证人);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