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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5********,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农民,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8日被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夏某某在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的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16日,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并予以铲除。经清点,夏某某种植的罂粟达212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12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检察官助理:栗阳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电话:1386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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