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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6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了相关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唐某甲、肖某甲、陈某某、肖某乙(均另案处理)等4人办理了30立方米林木择伐采伐许可证后,共同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的徐某甲冲头界山场、唐某乙罗山榜山场、徐某乙罗山榜山场合计砍伐杉木蓄积118.5574立方米,超采伐杉木蓄积88.5574立方米。2019年10月4日,经肖某乙联系,被告人夏某某从武冈来到冲头界、罗山榜山场察看了被砍伐的杉木和一份采伐证后同意对唐某甲等人砍伐的杉木予以收购。

2019年10月4日至10月24日,肖某乙联系段某某(另案处理)将上述山场未办理足额采伐证砍伐的林木全部运至夏某某武冈市邓元泰镇浪石村木材加工厂销售给了夏某某,夏某某共支付木材款68410元给唐某甲等人。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一般缴款书、林权证书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肖某甲、陈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检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88.5574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阳松

检察官助理:莫智敏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武冈市**镇**村**组**号的家中(电话15080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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