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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天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乡**村**组**号附**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26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郫都区**厂区上班时与被害人苟某某相识。同年3月夏某某、苟某某相继离职,夏某某谎称自己母亲徐某某是**商场的管理人员,可以帮苟某某入职**商场。随后夏某某以缴纳入职押金、入职资料费用、入职宿舍费用等名义向苟某某索要钱款。2019年3月底-4月初,苟某某陆续以现金给付、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向夏某某转款共计9978元,其中2000元系苟某某在**商场使用手机进行的转款。同年4月9日,夏某某谎称可以帮苟某某朋友消除未归还贷款的不良记录,要求苟某某向其转款3500元,当日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夏某某转款3500元。同年4月23日,夏某某在本市**商场“**酒店”**号房间,趁苟某某熟睡之机,使用苟某某手机,将苟某某邮政银行账户内的1500元转至自己银行卡内,并删除转账记录,将苟某某电话、微信拉黑。同年4月25日苟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2020年8月17日,夏某某被民警挡获。经核实,徐某某并非**商场工作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跻智

检察官助理:曾修文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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