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镇**村**东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在本市海淀区友谊**馆东门南侧辅路,以冒充停车场管理员收取停车费的方式,骗取多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905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在上述地址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董某某(女,34岁)人民币1725元。

二、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在上述地址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殷某某(男,35岁)人民币1000元。

三、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在上述地址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女,36岁)人民币1025元。

四、2019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在上述地址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翟某某(男,30岁)人民币2050元。

五、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在上述地址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男,36岁)人民币750元。

六、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在上述地址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樊某某(女,40岁)人民币925元。

七、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在上述地址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某(男,42岁)人民币1000元。

八、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在上述地址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戚某某(男,24岁)人民币700元。

九、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在上述地址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女,40岁)人民币1000元。

十、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在上述地址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男,30岁)人民币2020元。

十一、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在上述地址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男,29岁)人民币960元。

十二、2019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在上述地址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男,51岁)人民币700元。

十三、2019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在上述地址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男,19岁)人民币1050元。

被告人夏某甲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夏某甲家属已退赔上述被害人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停车场信息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贾某某戴某某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等十三人陈述;4.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曹  瑜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906****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 辩护人李丽,联系方式:186008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