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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1********,汉族,专科毕业,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木里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木里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木里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木里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涉嫌盗窃金额巨大,属重大案件,一个月内无法办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之规定,承办人决定延长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具体时间不明),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在木里县水洛河博瓦电站中水十局务工期间,分三次将中水十局项目部存放于2号钢筋场的部分φ20、φ22螺纹钢筋盗走,盗窃所得钢筋均卖予水洛乡两保村村民旦某某和扎某某,总计盗窃钢筋18捆45吨,获得赃款7万5千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2日,旦某某和扎某某将购自夏某某处的18捆φ20(9捆)φ22(9捆)钢筋及另购自他处的5捆φ25钢筋,合计23捆钢筋转卖于木里大寺工程建设队,转运途中因接到群众举报,在木里县915林场被瓦厂派出所截获并通知水洛河公司(业主)进行处理。2019年11月23日瓦厂派出所将所拦截的运输车辆和车上所载钢筋移交给水洛河公司,2019年11月24日水洛河公司将钢筋运回并存放于中水十局项目部。被盗钢筋经木里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3.2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追回的钢筋照片及使用情况说明;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自述材料;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扎某某和旦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照片;6、鉴定意见书;7、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进行贩卖,数量已达巨大标准,有其供述可以证实,并有失主和购买钢筋人员的证言,三方证据材料基本吻合,能够相互印证,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锁链。所以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能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家属能主动积极退赃退赔,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彦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因吸食毒品被木里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于凉山州**强制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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