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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抢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5********,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房。2013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4与1日释放;2018年7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鸿基馨苑门口,趁被害人谢某某不备,将谢某某戴在耳朵上的一对韭菜叶形状的黄金耳环抢夺走。该耳环现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谢某某。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耳环价值1758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韭菜叶状黄金耳环一对,以照片展示;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夏某某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刘海波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云岩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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