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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富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富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于**。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2时50分,被告人夏某某在富源县**镇**村委**村杉树林(小地名)处燃烧农地内玉米杆和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夏某某失火案的过火林地面积为4.83公顷,过火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英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居住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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