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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某某检三部刑诉〔2020〕213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镇**村**。因盗窃电动自行车,于2020年10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4时54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渝C2N****小型面包车,沿杭州市萧山区党农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党农线和瓜沥镇园五路交叉路口向西某某转弯时,与沿党农线由北往南行驶的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浙A2****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车上乘客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122.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李某某的伤势不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放行单,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保险单,交通违法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查询结果单,全省打防控人员、违法犯罪人员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经过情况说明;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冬明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20页、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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