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莱西市人,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3月19日因无证驾驶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4时27分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莱西市榆院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省道213线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夏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8.85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2、查获证明;3、户籍证明书;4、乙醇检验报告;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春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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