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组)。2006年7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湘MMF****号小型轿车在广州市荔湾区海中七路进海中一路西186米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夏某某得知他人报案遂留在现场等待。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5.0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志英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联系:1326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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