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住**镇**村**垸**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夏某某驾驶鄂**小轿车从闫家河镇往李家楼社区喻家岗垸行驶。15时38分,行驶至喻家岗周某某家门口路段时,与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周某某的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事故发生时,鄂JV2A65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左前角与行人发生接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夏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夏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7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梅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证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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