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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大道********单元**室。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我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土特产个体。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区**栋**层**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我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0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附近,被害人王某某(男,28岁)因酒后调戏被告人张某某的女朋友陈某某引发口角,王某某先动手打了张某某和劝解的被告人夏某某后转身就跑后,后被夏某某和张某某追到打倒后拳打脚踢致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左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鉴定人王某某,右膝损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伤情诊断书、视频监控录像截图、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一份;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依法判处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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