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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773号

被告人夏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和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中午12点,被告人夏某在和县**镇**路与朋友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当天晚上19时15分,夏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至S22天天高速和县西收费站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3mg/100ml。

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查获、抽血及视频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祥刚

检察官助理:伋宁峰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夏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电话1805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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