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村**号,住荆州市沙市**乡**路**。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0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镇**村**组**号,住荆州市沙市**路。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日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夏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邹某某在枝江市顾家店镇、百里洲镇等地采用撬门、翻窗等方式入户,共盗窃作案六起,窃得现金人民币12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金项链吊坠一个、金耳钉一对,以上涉案钱财共折合23679元。其中,夏某某参与全部作案,分赃23479元,邹某某参与作案一起,窃得现金1000元,分赃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乘坐由被告人邹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来到枝江市顾家店镇**村**组,由邹某某骑车在路口等候,夏某某采用撬门方式进入被害人吕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元,邹某某分赃200元。
2.2020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乘坐由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来到枝江市百里洲镇**村**组,夏某某采用翻窗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800元。
3.2020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乘坐由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来到枝江市百里洲镇**村**组,夏某某采用翻窗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800元。
4.2020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乘坐由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来到枝江市百里洲镇**组,夏某某采用撬门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200元。
5.2020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乘坐由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来到枝江市七星台镇**村**组,夏某某采用溜门方式进入被害人曾某某家中盗窃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金项链吊坠一个、金耳钉一对,其中金戒指、金项链吊坠和金耳钉购买价格共计11279元。
6.2020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乘坐由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来到枝江市董市镇**村**组,夏某某采用撬门方式进入被害人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600元。
2020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乘坐由被告人邹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来到枝江市百里洲镇准备再次实施盗窃,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夏某某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彬
检察官助理:陈奇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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