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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陈某甲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53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7********,彝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毕节市**镇**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08年2月29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6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4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夏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被害人安某某、陈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白某某、付某某六人,谎称自己名叫邬某某,并称自己在义乌开设了外贸、箱包、婚庆公司,单身,与上述被害人以谈男女朋友的方式进行交往,继而编造各种理由骗取上述六名被害人钱财,所得钱财均被其挥霍。现查明如下:

1.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夏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安某某18280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夏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37428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底以来,被告人夏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4000余元人民币。

4.2019年7月份,被告人夏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赵某某骗取8470元人民币。

5.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夏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白某某12778元人民币。

6.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结伙,谎称陈某甲在温州货物出柜被卡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19550元(被告人陈某甲分到人民币9550元),

7.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相同理由向被害人戴某某骗取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1日在义乌市**街道**宾馆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在义乌市**街道**区*栋*单元被公安机关抓获。

现被告人陈某甲已退还被害人付某某2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已退还被害人戴欧某5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情况、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以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罪犯档案信息、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邓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付某某、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夏某某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甲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菲

(院印)

2020年6月5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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