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区**号,现住本村。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国某某醉酒驾驶冀T8****(临时行驶号牌)汽车沿武强县迎宾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迎宾街与040省道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执勤交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国某某进行检测后带其至武强县医院进行抽取血样检测。经鉴定,送检的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4.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勇
附:
1.被告人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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