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团某某,男,傣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74********,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瑞丽市**乡**村**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7月20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团某某在其住所内向吸毒人员岩某某贩卖了15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当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团某某在其住所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客厅茶几及门后墙一包内查获其用于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57.61克、海洛因共计净重16.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团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7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