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1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2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梧桐郡小区兴盛大道支路马路边,采用事先准备的起子撬开被害人的渝A5****小型汽车右后车窗玻璃,将该车内80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喻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监控视屏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94227****;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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