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街**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佳园**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2020年5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22日至5月6日,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喻某某经电话联系后,于2014年6月7日凌晨0时许,在本市江汉区**路**广场“**”楼下与被害人刘某甲碰面,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及打斗,打斗中被告人喻某某用一把刀将被害人刘某甲胸腹部、大腿等多处捅伤,后迅速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主要损伤为全身多处锐器刺伤,其中左胸部刺创刺入胸腔,致心包破裂、心包腔积血、心脏破裂,左侧血胸,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被害人刘某甲报案,公安机关于于2019年1月13日将被告人喻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抓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冬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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