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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鄂K****1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沿本市东西湖区新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火炬集团工地门前右转时,遇被害人黄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钱江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同向右侧行驶至此,因被告人喻某某驾车进出道路未停车观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致使鄂K****1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前部右侧与黄某甲身体发生接触,造成黄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颈椎挫碎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喻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被告人喻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喻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停车观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黄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死亡证明、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17248****。保证人田某某。联系电话:1539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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