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喻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4415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坝**村**组。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1月1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喻某某在瑞安市马屿镇、陶山镇、仙降街道等一带山头,召集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赌场内同时有专人接送赌客、望风等。经查,该赌场开设时间七天左右,每场抽取头薪五千元,共计3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喻某某手机一部、钱某某手机两部、潘某某的手机一部、张某某的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是、刑满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荷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