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四平市铁西区**镇**#2-605。2003年因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被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2008年因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被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00元。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重新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商某某为包装自购的“白轴”玉米种子,便委托公主岭市居民刘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购买了**牌**种子外包装袋。2019年11月初,商某某在辽宁省昌图县**镇**种子经销处一楼东侧车库内将自购的玉米种子灌装到**牌**种子包装袋中,共灌装3000袋,2019年12月,商某某将已灌装完毕的3000袋**牌**种子销售给双辽市居民张某甲,销售金额6万元,共获利208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仓库账面库存明细、营业执照、种子销售凭证、商标详情、微信截图、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物流货单图片、种子包装照片、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宋某某的证言;3.同案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商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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