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商合营,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号。2016年12月28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城县公安局从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押回再审,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合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商合营等人发起成立了武城县**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为:蔬菜种植。该合作社成立以后,在被告人商合营的组织、策划下,以实施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
自2013年5月份至2014年7月份,被告人商合营等人,以武城县**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金融机构的村级信贷员发放含有入股定额分红等内容、实际为高息存款的宣传单,并承诺吸收存款后返还高额手续费的方式,拉拢村级信贷员为其向村里的老百姓吸收存款。期间,通过武城县鲁权屯镇代官屯村的赵某某、北郑庄村的谢某某、李家户镇李官屯村的张某某、甲马营乡千户营村的梁某某、武城镇孙尔庄村的李某某等信贷员向本村的村民变相吸收存款,共计向72人变相吸收存款192.55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55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
被告人商合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给相关信贷员20万元非法吸收的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城县**合作社宣传单、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谢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合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合营以武城县**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组织、策划实施了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数额,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还吸收资金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商合营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友忠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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