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39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江油市**镇**三期**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仍以未婚女士“唐依凡”的身份在江油阳光都市婚恋网上进行征婚登记,之后通过一周CP线上自动匹配的方式同征婚人员被害人贾某某相识,交往中唐某某始终以“唐依凡”的身份同贾某某发展恋人关系,同时唐某某又以“李俊茹”的身份通过微信同贾某某的朋友封某某发展恋人关系,期间隐瞒已结婚生子事实。2020年3月,唐某某先后编造西山占地投资、“李俊茹”身份被人冒用网上借高利贷遭催债等理由,并以“李俊茹”的身份在微信上向贾某某、封某某暗示缺钱,贾某某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多次向唐某某转款,共计80000元,唐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自己日常消费等支出。
2020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厚坝镇江油北站被民警抓获。同时唐某某母亲樊某某于5月18日和7 月11日两次替唐某某退还被害人贾某某共计8.8万元,被害人贾某某给唐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唐某某在犯罪后能够全额退还所骗取的财物,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又给予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 闪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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