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96********,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路**花园**单元**号。2015年5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七个月,同年4月18日因患肺结核(活动期)被监外执行;2015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9 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路**花园**单元**号的出租房内,容留陈某某、刘某某、鲜某某、石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当日12时许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唐某及上述被容留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于2020年1月6日对被告人唐某及四名被容留人予以治安拘留行政处罚。
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鲜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石某某、蒋某某言;
3.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结果指认照片等;
6. 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犯罪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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