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6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嘉某某**届人大代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嘉某某**镇**路**号,住湖南省郴州市**路**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嘉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日至7月12日、自2019年8月27日至9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1日至6月15日、自2019年8月13日至8月27日、自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唐某甲在任职嘉某某**乡**村支部书记期间,伙同村委主任唐某乙、村文书雷某甲、村综治主任雷某乙(均另案处理),虚报工程资料,骗取国家“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共计36万余元。其中,2015年初伪造**自然村后龙山水渠资料骗取12万元;2016年初,伪造**自然村后龙山排洪渠工程资料骗取6万元;2016年底,伪造**人行天桥工程骗取5万元;2014年至2017年底,伪造**水渠工程骗取13万余元。
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唐某甲等人在中共嘉某某纪委监察委对该案调查期间共同退赃10.3万元。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唐某甲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记账凭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唐某乙、雷某甲、雷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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