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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盗窃案)_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8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带其儿子唐某乙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一宇医院看病时,在停车处看到被害人蒙某某的一部iphoneSE手机放在电动车车头储物格内,其趁无人之机,将该部手机盗走,后将手机藏匿于自家二楼卧室的柜子内。同日,公安民警在唐某甲家中查获被盗手机。同月27日公安机关将手机发还被害人蒙某某。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鹏程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审讯笔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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