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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1367号

被告人唐某甲,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省**市**区**街道**路**号**幢**室,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8月6日指定本院管辖。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自2019年12月起,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市**路**弄**号**室的家中建立麻将微信群,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在微信群内设置麻将赌博规则。随后,唐某甲以其父亲唐某乙的名义在明星麻将App上注册管理员账号,将麻将微信群内的人员拉至其明星麻将App管理员账号下的亲友圈,并从该App上购买钻石以供赌客进行麻将赌博,从中收取台费。

被告人唐某甲于2020年4月6日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陆某某、杨某某、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加入被告人唐某甲建立的麻将微信群,并加入明星麻将App的亲友圈进行赌博活动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截图,证实被告人唐某甲组建麻将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及收取台费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明星麻将app销售后台记录的截图,证实被告人唐某甲在明星麻将app内购买钻石用于组织赌博活动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唐某甲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证人李诚贤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唐某甲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朋成

检察官助理:陶晶晶

2020 年 8 月 14 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虹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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